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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4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十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八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 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 駁回。刑事訴訟法上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係屬強行規定,不因法院書記官於 判決正本上記載得為上訴之字樣,即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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