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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5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 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而上訴人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上訴 人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上訴 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並無在途期間可言(參照本院七十七年度第 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其上訴期間,截至一月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 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一月十三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 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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