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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 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賄)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四日 ,截至六月二十五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竟延至七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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