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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 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七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 一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 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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