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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9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九 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少連偵字 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 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 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原審法院所在地之台灣桃園監獄 執行中,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四月二十八日即已屆滿,其期間 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四月三十 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 法官呂潮澤 法官謝俊雄 法官林永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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