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八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九
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少連偵字
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
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
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
,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
另案於
原審法院所在地之台灣桃園監獄
執行中,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四月二十八日即已屆滿,其期間
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四月三十
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
法官呂潮澤
法官謝俊雄
法官林永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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