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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9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信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營偵字第一五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十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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