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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9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竊佔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七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呂金貴律師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 字第三七九六、一二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竊佔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論處罪 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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