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將判決
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因上訴人居住於
原審法院所在
地,無
在途期間可言,其期間之末日即八十七年四月四日(星期六),政府為配合週
休二日,調移放假,規定本日上午照常上班,同月五日放假日
適逢星
期日,同月六日
(星期一)補假一日,其上訴期間,應至同月七日(星期二)上午屆滿,
乃竟延至同
日下午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