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殺人未遂罪刑之判決,上訴人對之提起上
訴,其意旨徒對原判決理由第一項已指駁說明事項,再從事實上爭辯上訴人係以斧頭
背面擊打被害人盧黃金頭部,應無殺人
故意云云,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
令情事,應認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