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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1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八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 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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