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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1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 人甲○○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 訴,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辯解不足採,於理由內予以指駁 。從形式上觀察,尚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空言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其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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