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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6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圻展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郭廷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施正國律師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審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 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 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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