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圻展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郭廷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施正國
律師
右
上訴人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五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審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
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
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