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八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決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
所寄存送達判決
正本,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上訴日期應自寄存送達日起算,並非上
訴人前往領取時起算,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六月三日亦已屆
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六月九日始行提起
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