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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7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九六九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送達於上訴人 (將判決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兄黃樹德) ,有送達證書附卷,其 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並因末日為週休二日之星期六而以次星期一代之,截至 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亦已屆滿,竟延至同年六月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商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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