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五號
上 訴 人 吳 祈
右
上訴人因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訴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十三號,自訴案
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緝字第八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
件
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當,上訴人殊難甘服為理由,而於原判決如
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明,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