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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7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五號   上 訴 人 吳 祈 右上訴人因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訴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十三號,自訴案 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緝字第八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當,上訴人殊難甘服為理由,而於原判決如 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明,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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