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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9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案件,經原 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 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六月十六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六月二十三日向原法院檢察署遞狀於六月二十六 日轉至原法院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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