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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9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號,起訴案號: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 審係依修正前該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三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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