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
上訴人 尹華盛
被 告 乙○○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
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二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等詐欺等罪案件,依上訴人原自訴意旨,係認
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第三百十條誹謗、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取財、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等罪嫌,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第四款、第六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依首開說
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