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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0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八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 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 截至六月四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 至六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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