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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0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七月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緝(原判決誤繕為訴緝)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 判決係依行為時即修正前該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未經許可,無故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 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論處罪刑。查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 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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