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四四、九四二九、九四三二、九六三四、一二四一○、一二
九一二、一五○五四、一二六九五、一五○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第一審係依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論處罪刑,原審以上訴人逾期上訴,駁回其在第二
審之上訴,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亦同)。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