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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0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四四、九四二九、九四三二、九六三四、一二四一○、一二 九一二、一五○五四、一二六九五、一五○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第一審係依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論處罪刑,原審以上訴人逾期上訴,駁回其在第二 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亦同)。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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