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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1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一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甲○○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上訴人甲○○共同犯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累犯)之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以上開罪名,累犯,處有 期徒刑捌月;塑膠警棍壹把沒收,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按事實之認定 及證據之取捨,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難指為違法 。原判決論處甲○○本件罪刑,已詳述其憑據及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核與證據法則 尚無違背。上訴意旨僅謂:原判決採證認事顯有疏漏,與事實不符云云。然原判決採 證認事究如何疏漏,且與事實究如何不實,上訴並未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 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乙○○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因妨害自由(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案件,不 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 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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