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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2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 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甲○○以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累犯罪刑, 已詳細敍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稱:是項判決,既任意推定犯罪 事實,又對上訴人所提之證據漏而未審,其認事用法,多有違誤法令等語為理由。而 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依首開說明,其上 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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