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
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甲○○以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累犯罪刑,
已詳細敍述其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稱:是項判決,既任意
推定犯罪
事實,又對上訴人所提之證據漏而未審,其認事用法,多有違誤法令等語為理由。而
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依首開說明,其上
訴自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王 居 財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