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四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案件,原審係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
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