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八號,
起訴案號: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審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被告被訴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後
,被告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死亡,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驗屬實,
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可稽,依照
首揭說明,應將原
判決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
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