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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徐文龍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自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七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自訴被告甲○○意圖販賣,自製作上訴人有著作權之圖形著作 祈福天燈圖形相同之天燈,以為常業,涉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第 九十四條之罪不能證明,維持第一審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 訴,無非以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圖形著作,為祈福天燈之平面圖形,不及於依圖形製 作之立體成品天燈,被告製作天燈,非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為其論據。惟查上訴人 在第一審自訴,除主張被告製作祈福天燈,侵害其該天燈圖形著作之著作權外,並另 具狀主張祈福天燈為上訴人之美術著作,被告予以重製,侵害上訴人財產著作權,犯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罪等情。原審就此部分自訴未予審判,自有已受 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 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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