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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 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貪污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 期間可言,截至十一月二十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 他休息日,竟延至十一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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