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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五二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家庭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後段論處相姦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 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九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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