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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7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二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以上訴人甲○○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條殺人(累犯)罪,處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柒年,扣案鐵絲壹條沒收。上 訴人不服,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 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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