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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7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黃文程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六○號,自訴案號:台灣 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十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 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九月五日亦已屆滿,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應延至九月七日 上午,竟遲至九月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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