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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38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前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間,因質賣其女梅**及梅☆ ☆(年籍詳原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三號卷)從娼,經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 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甫於八十六年三月七日假釋出監。竟於假釋期間內 基於姦淫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六年三月中旬某日夜間,在花蓮縣萬榮鄉○○村○○○ 號住處房間內,酒後先命其未滿十八歲之女梅○○(00年0月000日生,姓名詳 卷)自褪衣褲,欲加以姦淫,梅○○擺動身體並央求甲○○勿加侵害,甲○○竟以掌 摑梅○○耳光之強暴手段,至使梅○○不能抗拒而姦淫得逞。甲○○於同日晚上, 亦在該房間內,以倘有不從即加毆打之脅迫手段,至使其未滿十八歲之女梅△△(0 00年0月000日生,姓名詳卷)不能抗拒,而加以強姦得逞等情。因而維持第一 審論處上訴人以連續對於婦女,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 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雖非無見。惟查被害人梅○○於警訊時指稱:爸爸晚上喝醉酒跑 進來說要跟我們睡覺,於是他叫我脫褲子,我因為怕被爸爸打,就聽他的話脫褲子, 然後他就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叫他不要,但他還是不聽,經過幾分鐘他才停止 (沒有射精)。然後他又把姊姊叫醒,也叫姊姊脫褲子,姊姊也怕被爸爸打,所以也 聽他的話脫褲子,爸爸就將他的生殖器直接插入……,直到他將生殖器抽出,射精在 床下為止」;梅△△則稱:「第二次是他(指上訴人)叫我和妹妹陪他睡覺,他先脫 自己的褲子,然後叫妹妹脫褲子,就將他的生殖器插入妹妹的……,抽出後,又壓在 我身上,把我的褲子脫掉後,直接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直到精液射在我體內 後才結束」(警卷第三、五頁)兩人所供情節不盡相符。其於偵查中亦均稱:當時上 訴人口氣很兇,並說如不聽他的話,就要打被害人,伊等害怕不得已,才被強姦等語 (偵查卷第八-九頁),與其在第一審審理中所稱:上訴人曾掌摑梅○○耳光之說詞 ,均有出入。原審並未說明何以捨棄前者而取信後者之理由,遽採被害人等於第一審 之證詞,認定上訴人以掌摑梅○○耳光之強暴手段,至使梅○○不能抗拒而姦淫得逞 ,自嫌判決理由不備。又被害人梅△△於警訊時稱:「我說我不要,但父親仍強要, 我因為害怕被父親打,所以不敢抗拒」(警卷第五頁反面第一、二行),嗣於偵查中 則稱:他的口氣很兇,且之前也常打我,所以我沒有辦法抵抗,只好被他強姦(偵查 卷第八頁反面),準此以觀,上訴人所施強暴、脅迫手段,是否達於被害人不能抗拒 之程度,尚非無疑,原審並未詳為調查,細心勾稽,以為判斷之依據,致上訴人所為 究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姦罪﹖抑僅成立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利用 權勢姦淫罪,本院無憑判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應認 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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