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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貪污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即被   告 之配 偶 丙○○○   抗告人即被   告 之 女 甲 ○ ○   被   告 乙 ○ ○ 右抗告人等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駁回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四、第一六九○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等之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乙○○經檢察官及原審開庭訊問後覊押 ,至今年餘,被告有固定住所,關於本件事實已臻明確,應無串證之虞,而無刑事訴 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情形,且被告被收押後,父親罹患缺血性腦中風,賴家人照顧, 並日日期盼兒子歸來;被告之配偶丙○○○(即抗告人)亦因被告被收押,公公臥病 不起,身體不負荷而罹患子宮肌瘤併貧血症狀,雖進行手術仍引發腹膜炎、脹氣、 敗血症等併發症。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覊押等語。經查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 、四款之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覊押。茲其所犯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褫奪公權七年在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現案件業已繫屬本院,茲其覊押原 因仍然存在。抗告人陳稱被告之父親罹患缺血性腦中風,惟尚有人照顧,而抗告人即 被告之配偶丙○○○因罹患子宮肌瘤併貧血症狀,手術後引發腹膜炎、脹氣、敗血症 等併發症等情,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之原因,因此駁回抗告人等 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主張被告無覊押之原 因及必要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羅 一 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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