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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煙毒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日駁回聲請具保停 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煙毒案件向原審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查依肅清煙 毒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犯該條例之罪,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則經終審之台 灣高等法院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復提起抗告,自非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四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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