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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九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四五一號),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 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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