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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 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原審法院 八十六年度上重更㈠字第六四號確定判決向原審聲請再審,原審以抗告人未附具原判 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因而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後補具原判決之繕本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惟本 件原審係從程序上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如確有再審之原因,自可依法另行聲請再審, 不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限制,合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池 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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