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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八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一○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 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該條項規定甚明。 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覊押。茲抗告人 以其被覊押後,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且其母宿疾纒身,亟待其返家安頓,聲請具保停 止覊押。原審法院以其覊押原因依然存在,無法因具保而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商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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