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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誣告等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 駁回其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意旨略稱:抗告人被訴誣告等罪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審理(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五四號),該案受命法官蔡崇義指責抗告人上 訴陳述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是在侮辱全國法官,且要抗告人承認第一審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及在案外和解,該法官顯係就抗告人上訴事項未加調查即預設立場,足認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其廻避云云,經調閱該誣告案卷查核,該上訴案件已於抗 告人提起本件聲請後,法院裁定前,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辯論終結,且抗告人並 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釋明聲請法官廻避之原因,復經查無實據足認 該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因認抗告人之聲請難認正當,裁定予以駁回。經 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謂該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此 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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