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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 十日延長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修正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 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原裁定誤載為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八十六年十 一月十八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修 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案情已趨明朗,縱有刑事訴 訟法第七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羈押原因亦已消滅,又抗告人家中發生巨變,亟待抗 告人返家處理云云。案情趨於明朗或家中發生變故,均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抗 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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