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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駁回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竊盜案件(已判決確定,經原法院於民國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移送執行),原法院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論處罪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抗告人對此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既經原法院予 以裁定駁回,依首開條文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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