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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5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抗 告 人 林勝雄 右抗告人因自訴丁○○等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 五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定有明 文;而停止審判之裁定,屬於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依法不得抗告,民國十九年司法 院院字第三○○號亦著有解釋。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林勝雄自訴被告丁○○、乙○○ 、甲○○○、丙○○、戊○○誣告案件,原法院以被告等犯罪是否成立,以被告等告 訴抗告人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是否判決有罪為斷,因而裁定在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確 定前停止誣告案件之審判。既屬停止審判之裁定,依首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抗告 人竟復提起抗告,自非法,應予駁回。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屬強制規定,不 因原法院書記官於裁定書上誤載為得抗告而變為合法之抗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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