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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5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87SG0000000630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一號   抗 告 人 唐松夫 右抗告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八月五日所為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少聲字第七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唐松夫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 認有犯營利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之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予以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並無前科,及無串供、逃亡之必要 ,有固定住所及工作,母年屆八十四歲高齡,需其隨侍在側等情為由,聲請准予具 保停止覊押云云。經查其覊押原因尚未消滅,因認所請具保停止覊押,難以准許,予 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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