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5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 十五日所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九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 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 ,則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九月二日其抗告期間即 已屆滿,抗告人延至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始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 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