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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5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三號   抗告人 林慧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十月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三三號),提起再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慧哲因自訴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第一審駁 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 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王 憲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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