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駁回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稱:抗告人現罹患心臟病(即冠心病)及高血
壓,需保外就醫,為此聲請具保停止覊押等語。原裁定則以抗告人涉犯盜匪罪嫌,前
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覊押顯難進行審判
,
乃執行覊押。雖抗告人罹患高血壓疑似冠心病,但經台灣台中看守所以藥物治療,
現病況尚稱穩定,有該看守所覆函在卷
可稽(見原法院卷第七頁),因認尚無保外就
醫之必要,且抗告人前開覊押之原因,仍未消滅,因而駁回其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稱其所患前開疾病,非保外就醫難期痊癒,而指摘原
裁定不當。但抗告人未提出任何
證據,
以實其說,是其空言指摘,
難認有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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