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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延長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九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八日延長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延 長羈押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 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同年月十二日 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月十六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抗告人延至同年月 十七日,始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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