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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殺人未遂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八十七年度 台抗字第一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告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十號駁 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裁定駁回其 抗告,已告確定;茲又具狀聲請再審,表示不服該裁定,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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