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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職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劉讚雄律師   被   告 辛○○         壬○○         乙○○         甲○○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浩敏律師         林發立律師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趙相文律師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壬○○、乙○○、丙○○均自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己○○、辛○○、戊○○、庚○○均自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丁○○自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甲○○自民國捌拾柒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己○○等因貪污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 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 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別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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