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劉讚雄
律師
被 告 辛○○
壬○○
乙○○
甲○○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浩敏律師
林發立律師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趙相文律師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壬○○、乙○○、丙○○均自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己○○、辛○○、戊○○、庚○○均自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丁○○自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甲○○自民國捌拾柒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己○○等因貪污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
情形,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覊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
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別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