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職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甲○○均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各延長覊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丙○○、乙○○、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 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捌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各延長其覊押 期間二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