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叁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及第四款即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認為必要,
予
以執行覊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依然
存在,應自捌拾柒年貳月叁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貳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