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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附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強盜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遠謀律師   被 上訴 人 戊○○         丙○○         乙○○         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對原審法院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 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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