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朱遠謀
律師
被
上訴 人 戊○○
丙○○
乙○○
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對原審法院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
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五 日